签了保密合同,却同时兼职其他公司。解约后以要求违约金为由,原公司诉至法庭。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对该起劳动争议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红岩公司与陈明凯于2008年4月签下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并签订了“员工保密合同”,约定聘用陈担任“中级客服”工作,其在任职期间,不得参与或协助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竞争者的业务,不得接受其他任何形式的聘用。陈若违反,应当一次性向红岩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不论违约金是否给付,红岩公司均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2009年2月,红岩公司发现陈印制、使用别家公司的名片,并参与其业务,即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要求陈支付违约金。
陈辩称,其所从事的工作,根本接触不到公司重要的商业秘密,也未泄漏。双方起初签订的保密合同内容显失公平,限制了劳动者的劳动自由权利。且约定的违约金过高。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员工保密合同,陈即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受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的约束。而陈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理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违约金数额应适当予以降低。据此,判决陈支付红岩公司违约金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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