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停产期间的工资发放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对于在停产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里所说的正常劳动是指职工按照企业的作息时间按时到厂上下班,但并不要求职工提供的劳动内容和企业正常生产时一样,具体工作内容由厂里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安排。对于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这里所说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是指企业应当按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标准,向职工支付工资。

此外,劳动部《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必须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或生活费。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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