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单位强迫员工放假也必须支付工资

    【案例】
    公司由于长期经营、管理不善,至2005年6月,已无法继续组织正常的生产活动,被迫宣布停产,准备通过组织技术人员开发新产品、加大市场调研力度等,寻找生机。上海单位强迫员工放假也必须支付工资~此,除留下少数员工上班,其余大多数员工均放假回家,听候公司继续上班的通知。
    2006年2月,公司总算找到了经营、管理不善的症结,同时也开发出了很有市场前景的新产品,遂让放假在家的员工全部回公司上班。
    此时吕露等8名员工向公司提出,由于公司放假,自己没有其它任何收八,已被迫向他人借款度日,要求公司发放自放假以来的生活费。
    公司则认为只能按劳付酬,员工被放假,说明员工没有付出劳动,公司与员工之间在此时间段里也就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自然就没有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更何况公司放假期间,员工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另谋生计,吕露等8名员工没有任何收入的帐不应算在公司身上。吕
    露等8名员工无奈,向劳动争议机关申请仲裁。仲裁机关裁决,由公司向吕露等8名员工支付相应的工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的判决虽然对仲裁机关的裁决有所改变.但同样明确:公司岿须按月向吕露等8名员工支付放假期间的基本生活费。
    原来:公司虽因生产困难而作出让员工放假的决定,但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因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劳动台同订立之后,但并未到期,由于某种原一因导致方或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关堕情面在证用者纪位瞢日利事者能能照付口颜梅生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6)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7)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上述(5)、(6)、(7)三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可以使其有段寻找新工作的时间。很明显,本案公司放假并不在其列。公司必须支付被放假员工的基本生活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期周内的,用人单位应该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于公司停工、停产并非是员工的原因、公司在放假后没有向吕露等8名员工提供正常劳动,那么就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企业发放工资确有困难时,应发给职工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自筹解决。企业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给予适当帮助。”目前,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不应低于本市失业人员救济标准。公司不应向吕露等8名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台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承担经济补偿必须是用人单位具有“克扣”或“无故拖延”两种情形。“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困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本案公司的行为明显不在其列。

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聘请律师,咨询劳动法问题,请到律师事务所与张滔律师当面详谈。

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A座15楼,电话:13816070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