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通常支付其日工资的300%作为加班费,再加上员工的日常工资,这天的工资就是日工资的4倍,因此,人们就形成了一个习惯性的认识,认为法定节假日综合工资等于4倍日常工资。
其实,这种说法是不恰当的。理由是:《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这里的“不低于”是指,如企业在这个300%的基础上,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支付员工400%或500%的工资,法律并不禁止,但不能低于员工日工资的300%。因此,“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倍日常工资”的表达不恰当,正确表述应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倍日常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期间的全部工资=法定节假日日常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倍日常工资。
举例说明:如劳动者日工资为100元,法定节假日当天加班1天,那么应付员工加班工资=100×300%=300元,法定节假日日常工资=100元,该日应付员工全部工资=法定节假日日常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00+300=400元。即总共应该支付400元综合工资,即相当于4倍工资。如劳动者所在企业中的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在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按400%支付。那么,应付员工加班工资=100×400%=400元,法定节假日日常工资=100元,该日应付员工全部工资=法定节假日日常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00+400=500元。即总共应该支付500元综合工资,即相当5倍工资。对比这两个例子可以看出,法定节假日综合工资不等于4倍工资,而是至少不低于4倍工资,可以是4倍,也可以是5倍,或6倍等。(山东工人报 魏权)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