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6天工作制公司被判支付加班费

赵某大学毕业后进入某制药厂工作,与厂里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制药厂在其发放的《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实行每周6天工作制,工作时间为上午8: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合同到期后,赵某离开制药厂,他同时要求制药厂支付工作两年期间的周六加班工资近6万元,制药厂认为自己仅仅在《员工手册》上规定了周六工作,事实上厂里并非每周六都安排员工工作,且即使安排周六加班,加班工资都已在平时的工资中支付,不同意支付。协商不成,赵某提起劳动仲裁,并提供了制药厂的《员工手册》作为厂里安排自己每周六加班的证据,在制药厂没有提供有力证据支持自己主张的情况下,仲裁委最终裁决支持了赵某加班工资的请求。
《员工手册》是企业的规章制度,是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并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的,明确企业和劳动者相关权利义务,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自治规范。包括生产制度、安全制度、奖惩制度等。在劳动过程中,全体劳动者和企业都必须受规章制度的约束。企业在其规章制度中如果有不规范、不完善的情形,在某些情况下就要接受惩罚。那么,企业如何才能制定出符合规范的完善的规章制度呢?
首先,企业不能设置违反法律、法规的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休假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而前述案例中的制药厂却在规章制度里规定职工每周六上班,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因而是违法的。
其次,不能随意设置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也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劳动者只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才能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再次,规章制度可以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劳动者与企业因执行规章制度发生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样的规章制度只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才能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对用人单位有利。
最后,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责令改正、警告或赔偿损失的处罚。因此,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属于行为准则和依据,企业自身也要遵守,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据悉,不少企业的规章制度都有类似的违法情况。如有的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每天的工作时间是10小时,但其实每天工作没有那么久。如果有这样的规定,将来员工拿企业的规章制度去打官司,公司提不出相反的证据,必然就会败诉。因此,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切记要合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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