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长达10年的救护车驾驶员大勇(化名),因闹情绪拒绝开车送患者进医院,事后被医院辞退。大勇认为医院辞退自己没有合法根据。双方为此打起官司。近日,福州市中院终审支持了医院的辞退决定。
司机拒送患者 遭到医院辞退
从1997年3月起,大勇一直在福州某大医院担任120救护车的驾驶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07年10月27日上午,大勇接到120派车指令。到达现场后,他与患者家属发生纠纷。大勇心里不舒服,拒绝开车将患者送入医院,延误了患者治疗。
患者家属到医院投诉大勇。医院立即就此展开调查,并要求大勇做书面检查。
同月29日,医院做出“关于辞退大勇同志临时急救驾驶员的处理决定”,认为他“经说服教育,认识态度差”,违反《院前医疗工作制度》,经讨论决定辞退大勇。同日,医院及其工会委员会在“辞退临时工人审批表”上盖章表示同意。
是否应该辞退 双方各有说话
大勇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经劳动争议仲裁后将医院告上法庭。
大勇认为:医院的辞退程序违法。院方辞退自己的处理决定是急救中心办公室作出的,而非医院作出的,该决定上未加盖公章;自己在医院的工龄长达10年,医院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不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己的违规行为轻微,达不到辞退条件,且当时事发时病人病情较轻,没有影响诊疗,因此他不符合严重违规的情况。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医院辞退自己的处理决定,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
医院方面则表示:院方对该事件经过调查、科室讨论并经过工会同意,作出决定的程序合法。大勇作为急救中心的急救司机,拒绝将患者送医院抢救,显然严重违反了医院的规章制度,医院依据《院前医疗工作制度》作出辞退决定是正确的。且该制度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并已公示,依法可以作为处罚的依据。
法院经调查得知,《院前医疗工作制度》是经该医院职代会审议讨论,于2006年10月通过并颁布的医院规章制度,并经公示。《院前医疗工作制度》中规定: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原则上服从随车医生的指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病人、延误医疗和拒载病人。在急救服务中,驾驶员必须尽快将病人送回急救中心救治,不得因病人或其家属的过激言语而拒绝或延误运送病人。违反上述规定,医院可以根据具体违规情节,予以扣发工资、辞退或开除处罚。
法院支持医院 开除这名司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院前医疗工作制度》是经医院职代会审议讨论通过并颂布的合法的规章制度。大勇作为医院120车辆临时驾驶员,应按照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大勇违反了医院的行政管理制度,医院依据相关程序辞退他,属因职工违纪导致的劳动合同的解除,辞退决定并无不当,遂驳回大勇的诉请。
大勇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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