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设定了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罚则制度,那么如果用人单位与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但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是否应当支持?
张某于2008年11月3日进入上海一家实业公司工作,与实业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08年11月3日至2009年2月3日的试用期协议一份,约定张某工作内容为水箱装配等内容。试用期协议到期后,实业公司一直未与张某签署劳动合同。
2007年7月,实业公司与工会签订期限自2007年8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的集体合同,其中对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保险福利等方面内容均作了约定。
2010年7月13日,张某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400元。
裁判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9月1日作出裁决,裁决张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张某不服,遂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要求实业公司支付张某2009年2月3日至2010年6月1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4040元。一审法院判决实业公司支付张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计6440.35元。一审判决后,实业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实业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有较大差异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在合同主体、约定内容、生效要件、合同效力等诸多方面存在着差异。
首先,合同主体不同,集体合同的主体是工会和用人单位,而劳动合同的主体则是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
其次,约定内容不同,集体合同的内容是用人单位与工会约定的劳动者整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而劳动合同的内容是与劳动者个人有关的具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的约定。
再次,生效要件不同,集体合同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合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而劳动合同则由劳资双方签字盖章后便可生效。
还有,合同作用不同,集体合同的作用是调整用人单位和全体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也可以说是一种中观层次的劳动关系,而劳动合同则是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亦可以是一种微观层次的劳动关系。
最后,合同效力不同,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的,则按照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
不能豁免双倍工资法律责任
已签集体劳动合同的,是否可以豁免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法律责任,在实践中形成了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司法机关亦有不同裁判。
一种观点认为,集体合同不能替代劳动合同,即使用人单位与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而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
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如果用人单位与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劳动者申请仲裁要求双倍工资就不应当支持。重庆有法院判决支持该观点。
对于上述两种观点,笔者对于上述两种观点,笔者更倾向于第一种。《劳动合同法》设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罚则,不仅旨在杜绝用人单位利用事实劳动关系的形式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法定义务,减少用工成本,侵害劳动者利益,而且还倡导用书面形式固定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虽然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集体合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固定用人单位与全体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然而,就劳动者个人而言,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存在的话,劳动者个人很难举证适用集体合同。如果存在集体合同就可以不强制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势必会造成用人单位只与工会签订集体合同,而不再与劳动者个人签订劳动合同,这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极为不利的。
因此,在本案中,虽然实业公司与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但仍然不能豁免未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者的诉请可以得到支持。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