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病假未及时办妥手续 算旷工停发工资不应当

刑小姐自2002年2月因企业转制进入沪上一家巴士公司工作,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至2007年7月,刑小姐被任命担任办公室主管,月工资为3940元。2009年2月18日,公司以考核不合格为由,将刑小姐调至西区某分公司担任内勤,工资也调整为每月2600元。刑小姐不满,于接到通知的当天下午向公司副总经理申请半天年休假,并于次日提交了病假单,申请病假,然后就回家休息了。

公司认为刑小姐没有办妥休病假的手续,且刑小姐的病假并未得到公司批准,因此,分别于2009年3月3日及4月28日发出通知,要求其一并提交病历卡及医疗发票。之后,刑小姐以挂号信方式向公司寄送病假单、病历卡及医疗发票,但公司拒收,表示不同意刑小姐的请假申请,并以刑小姐“自2009年2月18日无故旷工至今”为由,拒绝支付刑小姐的工资。无奈,刑小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09年2月的工资,并按原来的工资标准支付自2009年3月至今的病假工资。

在仲裁庭上,公司辩称,调动刑小姐的岗位是因为她的考核成绩达不到合格标准,在发出通知的当天,刑小姐下午就无故旷工,次日起请病假,又未按规定办理病假手续,因此不同意支付2009年2月18日下午至今的工资,同时表示同意支付2009年2月1日至2009年2月18日上午的工资。

公司又称,刑小姐在接到岗位调动后未配合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现要求仲裁庭裁决刑小姐立即办理各类文档、文件柜、办公桌及钥匙的工作交接。

对此,刑小姐表示,文档、文件柜、办公桌等均在公司,且她本人不接受调岗的决定,因此不同意办理工作交接。

庭审中,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了《管理人员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表》及《公司部分管理人员岗位调整的会议纪要》,以证明刑小姐2008年度的考核成绩未合格,据此,公司于2009年2月18日决定调动她的岗位。

刑小姐认可《关于公司部分管理人员岗位调整的会议纪要》的真实性,但不认可《管理人员考核表》及《考核情况汇总表》的真实性。公司则表示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公司有权调动员工的岗位。

仲裁结果: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力的管理者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表现是否符合该用人单位的要求,应当也只能由该用人单位来进行评估,现经巴士公司考核后认为其无法胜任办公室档案管理的岗位,故决定将其调换到内勤岗位,并无不妥。刑小姐虽然主张巴士公司的考核不真实,但未就此提供反证,故对刑小姐要求巴士公司按原工资标准支付2009年2月19日至今的工资,不予支持。刑小姐2009年2月18日下午申请年假并就此举证,巴士公司虽予否认但未提供反证,因此,公司应当支付其2009年2月的工资。刑小姐未按公司规定及时办理病假手续,确有不妥,但在巴士公司发出两封书面通知要求其补齐手续后,刑小姐已按公司要求补办了病假手续,公司应当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标准按2600元的70%确认。同时,仲裁委认为,公司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员工应当办理工作交接。本案中,巴士公司未提供刑小姐收取文档目录中文件的证据,故对巴士公司要求刑小姐交接各类文档的请求不予支持。文件柜、办公桌及钥匙系办公必需品,刑小姐离开原有岗位后应当配合公司办理上述物品的交接。

最后,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刑小姐2009年2月工资3134.3元,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的病假工资9828元。(申江劳动法律网)

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聘请律师,咨询劳动法问题,请到律师事务所与张滔律师当面详谈。

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A座15楼,电话:13816070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