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咨询】
我原来是一家物业公司的保安,已经在该公司上班了两年多,而且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到明年的1月。在这两年中,公司每天都安排我上班8小时,没有休息日,而且在春节、国庆、五一等节日,公司仍要求我们继续上班,但公司只是每个月发给我们150元的加班补贴。加上该部分的补贴,我的月工资也仅1100元。春节后,公司说要调整公司结构,在补给我1个月工资后把我辞退了。我在上班之余,经常看贵报的法援栏目,想想公司的做法真的很让我生气,所以就想借助贵报询问律师,该公司的做法是否违法?如有违法,我可以要回哪些权利?
律师解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在双休日上班的,应当首先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劳动者的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则应按照劳动者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按照你的说法,物业公司在加班工资的支付上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另外,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标准,则应按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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