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人员可以享受加班费吗?

扬州网讯 (见习记者 罗林林)销售人员领取了在外津贴、补贴,是否还能请求支付加班费?日前,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了一起加班工资争议案件,对销售人员王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回放:
加班工资成争议焦点
王某2003年进入某机械公司工作。2007-2008年度王某在外出差,负责销售公司产品,2008年10月他被调整为一般销售人员。2008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王某不再续签合同。但王某认为,他在外两年多共加班85天,公司应依法支付他加班工资23033.98元。
案件裁决:
不予支持加班费请求
经审理查明,该机械公司2007年下发了《员工加班加点和考勤管理的补充规定》,明确规定销售业务员为不定时工作人员,不执行加班费规定。此外,王某与公司签有《营销责任书》,明确销售人员的收入为基本工资加上考核工资。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公布的规章制度中已明确销售人员为不定时工作人员,公司与当事人签订的《营销责任书》作为营销人员考核的有效文件,双方均应履行。因此,王某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不定时岗位人员不享有加班工资待遇
“裁决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扬州大扬律师事务所谭正霞律师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能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王某作为销售人员,其工作岗位为不定时,他在外享有津贴,不是靠时间来考核,而是靠业绩、工作量来表现,不享有加班工资待遇。
点评: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需注意: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才行,未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自行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按照标准工时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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