耽误哺乳期员工喂奶要补偿

本报讯 羊城晚报记者鲁钇山、通讯员穗法宣报道: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法院与仲裁机关的裁判标准不同,有可能造成“同案不同判”。为避免这种情况的产生,昨日上午,广州市两级法院和市劳动仲裁委举行劳动争议案例评析会。记者在会上获悉,一份促成“同案同判”的有关标准,已开始在法院和仲裁机关两个单位内部施行。
单位要保障女员工喂奶
案例:陈某卫2004年7月22日入职广晟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4年7月22日至2007年7月21日。合同到期后,她仍然留在广晟公司工作至2007年8月28日,此间怀孕。2008年5月5日,陈某卫在上海市嘉定区妇幼保健院剖宫产下一男婴。她有权拿到那些补偿呢?
广州中院副院长余明永说,陈怀孕时间为2007年8月2日,即处于其与广晟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期间。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双方劳动关系应延续至哺乳期结束。经计算,陈某卫产假当为135天,期间她依法享受正常上班每月8156元的工资待遇,广晟公司应支付产假工资。此外,对于陈某卫怀孕期和哺乳期没有上班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其原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余明永表示,按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相关条款,用人单位应为哺乳期妇女提供合理长度的哺乳时间。在劳动者正常上班的情况下,单位在女员工哺乳期内要保障其每天给小孩喂奶的合理时间而不扣减其工资,若因单位原因导致女员工无法给小孩喂奶,单位要对女员工进行经济补偿,以一天一小时为例,则一直计至其小孩1周岁止。经济补偿以女职工上年月均收入乘以一定比例得出,一些案件能拿到20%。
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可起诉
案例:高某民于1995年11月入职龙记钢材制品(广州保税区)有限公司。2006年11月12日,高某民以为公司服务满10年为由向龙记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未获公司同意。随后,双方继续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签订于2007年11月13日,合同期限至2008年11月10日。2008年11月5日,龙记公司告知高某民将于2008年11月10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稍后双方闹上法庭。
余明永表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如果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不签的,应对劳动者支付处罚性补偿,但因为劳动者个人原因没有签订的除外。劳动者同意与企业继续签订固定合同,属于“因为劳动者个人原因没有签订”的情况。劳动者遇到企业当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而不签时,可提起诉讼或仲裁,从而维护自己的权益。
“放弃签约”声明有效
案例:龙某佳于2007年5月14日入职广州市庄芙时装设计有限公司工作,任职设计助理,月工资为1900元。双方一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10月22日,龙某佳和另一位劳动者书写了《声明》两份交庄芙时装设计有限公司收执,其中一份内容为:“本人龙某佳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与庄芙时装设计有限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承担。特此声明”。稍后双方发生争议,龙某佳诉称上述声明是基于用人单位要求而被胁迫所写,庄芙时装设计有限公司则表示该《声明》为龙文佳主动出具,双方从仲裁委一直闹到广州中院。
余明永说,虽有《声明》,但此案中的劳动争议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到法律的保护。劳动者应当对自己“放弃签约”的民事行为负责,而企业也应当按照约定工资数额支付给劳动者,但不应让企业进行惩罚性支付(双倍)。如确有证据证明企业有胁迫行为等,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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