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在任职的11个月内,公司一直没有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近日,公司突然表示要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她则提出公司应依照未按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向其补发10个月工资但被公司拒绝。公司的理由是此前已按照口头约定按月足额向王女士支付了工资,且现已决定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女士想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法律人士介绍,该公司仍必须向王女士补发10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7条则作了进一步的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单位同时必须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二倍工资”和“补签合同”是用人单位应并列承担的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只要用人单位没有按期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必须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而不管是否补签劳动合同,即没有任何免责事由。本案中,王女士所在的公司虽在11个月后决定与王女士补签劳动合同,但并不能改变此前没有按期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也不能成为其免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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