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单位仍应付医疗费

马某原系平邑县某公司职工。1997年11月,马某退休,其退休前的医疗费已由公司支付。2000年4月份至2009年11月份期间,马某共住院47天,花费医疗费12067.6元,公司一直未给报销。马某多次找公司协商未果,给其生活造成困难,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某公司认为,马某早已退休,和公司之间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其要求报销医疗费没有法律依据,应驳回其申请。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马某虽已退休,但其退休前的医疗费均由公司支付,在公司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情况下,马某的医疗费用仍应由公司承担。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追索医疗费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5]96号)规定,职工退休后虽与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其退休前在原用人单位履行的劳动义务是退休后享受医疗待遇的前提和基础条件,因此,在目前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仍由本单位支出的情况下,退休人员向本单位追索医疗费的争议,可视为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条也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另外,《劳动法》第73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综上所述,仲裁委应当受理该案。因公司未参加医疗保险造成马某的医疗费无法及时报销,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企业应承担责任,马某有权要求公司报销医疗费。经调解,公司支付了马某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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