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工30日内应办理用工备案

为规范劳动就业管理,天津市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到区县劳动保障局劳动力管理部门或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招工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
2008年就业的张先生咨询:“公司与我签了合同、上了保险,但是没有做劳动合同鉴定,同时也没有到劳动局做用工登记,现在我需要公司提供用工备案登记表,公司无法提供,我该怎么补办呢?”
针对该问题,劳动保障热线工作人员回答:按照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到区县劳动保障局劳动力管理部门进行招工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没有进行用工备案的话,会影响劳动者日后许多相关手续的办理。如果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用工备案,劳动者可到单位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劳力科咨询处理。
根据《关于规范劳动就业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用人单位与其新招用的劳动者应于招用之日起1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临时协议),并自劳动合同(临时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携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如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其他人以该用人单位名义在合同书上签字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临时协议)文本(两份),到有管辖权的市或区(县)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办理劳动合同(临时协议)备案或鉴证,填报《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携带《就失业证》、《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等相关材料,到区县劳动保障局劳动力管理部门或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招工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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