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施行,为保障劳动者休息权撑起了一把遮阳伞。然而,由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年休假制度的法律理解方面存在认识误区,使劳动者的年休假休息权益或补偿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误区一:换单位员工年休假天数按在新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重新计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实际上,职工无论是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还是在不同用人单位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的都可以休年休假,不会因为职工跳槽换单位重新计算连续工作满1年的期间。换言之,员工在原单位当年已经休过或部分休年休假,到了新单位后,仍可按规定再休年休假。不过,当年在新单位年休假的天数需要按规定折算后确定。折算的方法是在新单位当年年休假的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王先生2008年1月1日开始在某餐饮公司工作了1年零9个月,2009年10月1日跳槽到某酒店工作了19天后向酒店申请要求年休假,因王先生累计工作的时间为1年9个月19天,他的年休假天数应为5天。2009年他在该酒店的剩余日天数为10月1日至12月31日,总计92天。因此王先生在2009年的休假天数应为:(92÷365)×5=1.2天,即王先生在2009年年度仍可以在该酒店休1天的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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