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岂能逃避支付工资?

解散公司,但未与员工办理正式离职手续,试图以员工自动离职为由,逃避支付员工的工资,湖南某文化传播公司最终被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付员工应得的工资。

周小雄、廖波滟于2007年8月进入湖南某文化传播公司担任美容师,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的工资标准分别为每月1000元和800元。蔡灵玲于同年9月进入该公司担任行政助理工作,双方也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的工资标准为每月1200元。

2008年元月中旬,该公司以公司正式解散为由,在没有书面通知周小雄等3人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停发周小雄等3人的工资。

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根据工号牌、考勤表、通讯录以及庭审记录,周小雄于2008年元月31日离职,廖波滟于2008年3月31日离职,而蔡灵玲于2008年5月离职,且公司没有发放其2007年11月至2008年5月的工资。仲裁委员会认为,周小雄等3人与该公司具有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应按月足额支付其劳动报酬,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并承担单位缴费部分。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支付廖波滟两个月的工资1600元,支付周小雄一个月的工资1000元,支付蔡灵玲7个月的工资8400元,为蔡灵玲补缴2007年9月至2008年5月的社会保险,承担单位缴费部分。

(文中人名应当事人要求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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