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使用先于执行和支付令保护维权

—、先予执行的适用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只要符合如下两个条件中的一个,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或者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并且,与一般民事诉讼的诉讼保全程序不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先予执行实际上赋予了劳动者跨仲裁和诉讼两阶段的先行权利,对用人单位来说,也需要更加规范企业管理,避免因此带来直接或间接损失。

二.支付令的适用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在劳动争议解决中引人支付令制度,主要是为了尽快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目前,由于考虑到有些事项,比如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工伤医疗费等金钱给付事项对于劳动者来说都比较紧急,需要尽快解决,已逐渐将支付令制度引人到劳动合同当中,即劳动者无需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法院诉讼等仲裁诉讼程序,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该做法主要是将《劳动合同法》与《民事诉讼法》相结合,按照明确的债权债务纠纷受理,由法院发出支付令。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工伤医疗费等金额明确,而且无其他债务纠纷的,该支付令又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法院就可以受理。

【案例链接】

2008年5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上海市首例申请劳动报酬支付令案。该案中,63岁的周先生是房地产公司的副总,随着房市持续波动,房地产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连员工的工资都很难支付。身为公司副总的周先生也同样未能获得劳动报酬,由于公司不能正常地支付工资,一年只发放了两三千元的生活费,周先生难以度日。公司向其出具支付劳动报酬的承诺书一份,承诺于2008年4月4日前付清劳动报酬20万元。正是由于他因公司拖欠其劳动报酬难以度日而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上海市徐江区法院受理该支付令申请后,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遂对该房地产公司发出支付令:判令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支付周先生2005年11月至2008年3月的工资共计20万元,相关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案例评析】

尽管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引入支付令,能提高效宰,及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但对用人单位来说同时也是一大风险。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发生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困难时,应寻求合法的方法来控制风险,采用拖欠工资的违法做法的结果可能反而加大了企业的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一百九十二条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闻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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