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于规章制度的要求

企业的规章制度是企业依照法律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在本单位内实行组织生产、经营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1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完善企业规章制度,一方面,可以规范企业管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依据规章制度严格监督员工是否符合企业招聘时和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类要求,如有严重违反的情形,则企业有权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不宜制定得过于概括、笼统,应尽可能具体,加强可参照性和执行性,主要把握以下两点:

1.内容上:规章制度设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内容,不应违反《劳动合同法》及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劳动政策,不得设置免除企业责任、限制员工合法权利的条款,如规定员工不得恋爱、不得结婚、不得生育,约定员工不享受工伤待遇、不享受加班工资、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等等均属违法而无效的情形。

2.程序上:企业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即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时,在程序上必须到位,对于重大事项必须履行协商、公示、告知的义务,最好能形成书面证据加以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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