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公司签订了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间每月工资500元,试用期满后实行计件工资,月保底工资为1000元。上岗一星期后,刘某觉得自己的工作岗位技术含量不高,上班时和其他老职工一样干活。由于在试用期每月只得到工资500元,刘某对公司的规定心存疑惑,遂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询问。
劳动保障部门经调查后认为,职工工资支付表显示刘某工资数额是500元,刘某在试用期的工资未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0元。《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根据上述规定和合同约定保底工资1000元的事实,刘某在试用期每月只要干满法定工作时间工资就应不少于800元,公司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试用期工资的做法显然与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相悖。劳动保障部门对该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中的违法条款进行了纠正,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公司补发了刘某的差额工资。(薛守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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