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苍山县某单位职工,已在该单位工作了8年,今年年初因病请假45天。最近,他向单位提出申请要求享受带薪年休假,但该单位人事部门告知李某,因其已在年初请过45天的病假,故不再享受带薪年休假。无奈之下,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享受带薪年休假。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虽然连续工作8年的李某已请过45天的病假,但未超过2个月,今年应该享受5天的带薪年休假。在仲裁委的调解下,该单位批准了李某带薪年休假的申请。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