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0岁的小陈于2001年9月到苍山县某幼儿园担任幼儿老师,劳动合同一年一签。2009年7月20日,小陈向单位申请婚假,单位竟以“学校临时工没有婚假,更没有产假”为由,予以拒绝。次日,单位又向小陈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小陈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撤销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享受婚假待遇。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国家规定的基本婚假一般为3天。《婚姻法》和《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迟于法定婚龄(女20岁,男22岁)3年以上结婚者,即为晚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由此可见,单位不但不能与小陈解除劳动合同,还应给予一定的婚假。经仲裁委主持调解,单位同意撤销解除小陈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同意给予小陈17天的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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