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等人是某服装公司职工,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计件工资制,日工作8小时。在近段时间,由于公司新接几批订单,生产任务紧,钟某等都在完成劳动定额后,继续加班,钟某等人多次要求公司在安排延长工作时间时支付加班工资,公司均表示实行计件工资制度不可能再另行支付加班工资。无奈之下,钟某等人投诉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
按照法律规定,我国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超过40小时的劳动就应属于加班。计件工资制只是工资报酬方式的改变,并不改变工作时间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调查核实后,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目前,该公司已按照法律规定制定了支付加班工资制度。李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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