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要扣工资?

高印任某销售公司发售部副经理,一日高印加班直到凌晨两点才回家,刚掏出钥匙准备开门时,忽然听见隔壁马大婶家传来吵闹声,高印发现隔壁马大婶家出现了一名罪犯,此时高印就赶忙过去帮忙捉贼。等警察赶来时,一起合力抓住了罪犯。到了月底高印便收到了法院的通知书,通知他下个月的六号到法院参加马大伯家案件的审理出庭作证。高印向上级做了汇报并出了庭。第二个月底高印领工资时发现公司少发了自己三天的工资。问财务科的人,财务科的工作人员说他出庭那几天缺勤,不能给工资。高印懂一些法律知识,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判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扣发高印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规定,必须在裁决生效当日予以补发。

专家点评

中国劳动法智库网专家高峰律师分析:本案要解决的问题是,高印出庭作证是否应当被扣工资。

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是每个公民都应尽的一项法定义务。本案中,李案出庭作证正是履行国家法律规定的一项义务。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查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事实上,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那么我国《劳动法》也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同样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也明确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席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有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高印出庭作证,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属于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的行为,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权利应当得到国家法律保护。在出庭作证期间他虽然没有上班不在岗位上,但他依然提供了正常的社会劳动,应当获取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51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销售公司克扣高印出庭作证期间工资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予以补发。

法律提示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企业在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以外另行发放的其他报酬。

法律链接

《劳动法》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席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有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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