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1998年,王某进入上海A公司工作;2005年,双方续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担任A公司生产部经理;2008年,王某的工资调整为9000元;同年2月,王某被检查出患有肺癌。2月16日,王某向A公司申请病假,经批准后一直在家休养。病假期间,A公司支付给王某的工资仅为每月900元。王某认为仅仅依靠每月900元的工资难以承担医疗费用,与A公司多次沟通后未果。6月13日,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按照上年度市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
【劳动仲裁】
经审理后,劳动仲裁认为,职工在医疗期内依法享受病假工资待遇,A公司应当按照上海市2007年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裁决A公司依法向王某补足2008年2月至裁决生效之日起的工资差额。
【案例评析】
实际上,医疗期是法律给予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劳动者的一种特殊保护。在此期间,除法定情形外,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依法支付病假工资,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病假工资由病假工资基数和病假工资系数两部分构成。病假待遇应当低于正常的工资水平,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企业可以随意制定病假工资标准,法律对此有详细的规定。
■第一次折扣:病假工资基数对于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其可以由劳动合同进行约定,但是不得低于相应的岗位工资;如果集体合同或集体协商约定标准高的,取其高;双方无任何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来确定。
■第二次折扣:病假工资系数病假工资的系数与职工病假期限以及工龄的长短相对应,一般来讲,期限越长,工龄越短,系数越小。
现行法律规定,职工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连续工龄不满2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60%;满2年不满4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70%;满4年不满6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80%;满6年不满8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90%;满8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100%;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上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40%,满2年不满3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50%,大于等于3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60%。
■病假工资的上下限通过基数和系数相乘积后得出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此外,职工病假待遇如果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以按照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回到本案,双方未对医疗期工资的基数进行约定,王某月工资为9000元,医疗期限和工龄符合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工龄满8年的条件,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出的医疗期工资应为:9000×70%×100%=6300元,远远高于2007年上海市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即2892元,因此,王某要求按照市平均工资标准补发病假工资的要求并无不当。
医疗期内依法支付病假工资待遇是企业的义务,此外,企业作为社会人,理应在员工最困难的时候伸出援助之手。(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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