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同样受法律保护

〔经典案例〕

小刘是在校高中生,在一家快餐店兼职当服务员。每逢双休日和放假时,小刘就会去餐厅上班,遇到重大节日,餐厅也会要求她过去加班。小刘的时薪是6元,外加1元的饭贴,这是她兼职之初与该快餐店签订合同规定的薪水额。偶尔人多的时候快餐店还会要求其加班,但是却从来没有给过加班费。对此,小刘多次想过跟快餐店老板谈一下自己“加薪”的事情,但是鉴于自己是一名高中生,而且只是一段时间的兼职工作,所以还是把事情最终放在了心里,真可谓有苦难言。对此,小刘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了侵害呢?

〔精彩分析〕

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

由于超市、大卖场、饭店、宾馆、旅行社等部分行业受季节性、时间性的影响,业务开展有很大的不平衡性。其中的许多岗位,在营业高峰或服务高峰时,需要大量的人员,但是在非营业高峰时,少部分人员即可满足需要。此外,部分企业中的财会、水电维修等间歇性、突发性使用的专业人员,也比较适合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无试用期;随时终止,无补偿;工资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

〔专家建议〕

根据劳社部发〔2003〕12号《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执行;劳动者直接向其他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即劳动者直接向其他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不属于劳动法及本法调整的范围,发生争议按民事法律规定处理。(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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