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不应计入最低工资

案 例:
4月12日,宣武区劳动监察大队接到职工王某投诉,其所在物业公司支付的2009年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故要求补足最低工资。
接到案件后,监察组随即对案件展开调查。通过调阅用人单位提供的2009年考勤表及工资表后发现,由于用人单位对最低工资的含义存在模糊认识,因此该单位在制作工资发放表时,将基本工资与加班工资合并计算,认为总额不低于最低工资。但按照实际出勤天数,发放的基础工资部分低于本市最低工资。
通过监察员对政策、法规的讲解,使单位对最低工资的含义有了正确的认识,并在规定期限内补足了低于最低工资部分的金额。
分 析:
此案中用人单位对工资及最低工资的认识存在偏差,认为只要工资支付总额不低于最低工资即不构成违法。
这里首先需要明确“工资”与“最低工资”这两个概念。《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作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而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根据以上两个概念,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即“最低工资”是包含在“工资”范围之内的,支付的额度也小于工资,因此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在保证职工最低工资的基础之上,也应保障职工加班加点及其他的利益。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第四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企业工作,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个人工资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必须及时补足。据此,最低工资的含义进一步明确,即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企业工作,企业应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
进一步说,上述规定中重点突出了“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这个时间概念。在现如今,绝大多数企业都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即8小时工作制。“在法定工作时间”就指在8小时工作之内的时间。超过8小时以外的时间,应计算为加班时间,按照相应规定应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那么,加班工资是否应计入最低工资,《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第六条给予了明确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补贴等各项收入。下列各项收入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一)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高温、低湿、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条件下工作取得的津贴;(二)劳动者在节假日或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从事劳动所得的加班、加点工资;(三)劳动者依法享受的保险福利待遇;(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由此可见,加班加点工资不计入最低工资。对企业而言,虽然在文字表达上,都体现出工资,但由于工资种类及分配方式不同,代表的含义也存在区别,因此不能随意、简单地合并,更不能随意减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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