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成劳动争议中难啃骨头

在市二中院2009年判决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加班工资的占33.57%,居各类劳动争议案件首位,是法官们公认的“难啃骨头”,劳动者举证难、加班时间认定难更是核心难题。专家建议,考勤记录的备份存留应成为制度,对特殊行业人员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工时制,可有效减少加班工资类纠纷的发生。

“近年来,劳动争议收案数在上升,其中涉及加班工资的增幅更大。”市二中院民一庭庭长张铮表示,如何在涉及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平衡劳工双方的合法利益,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做了大量工作,但仲裁和审理的难度很大。那么,加班工资案件审理难在何处?

首先是劳动者举证困难、用人单位考勤记录认定困难。张铮表示,加班工资案件的关键在于加班时间的确定,劳动者因无法掌握单位的考勤资源,故难以对加班时间进行充分举证;若要求单位举证,则单位提供的考勤记录往往得不到劳动者认可。此外,现实中还有部分劳动者因自身效率原因,在下班后主动加班才完成正常的工作任务。这种情况在考勤记录上显示确实存在延时加班,但用人单位当然不认可该加班行为。

日前,闵行区某公司员工小胡将单位诉上法庭,讨要一年多来的加班工资及补偿金。小胡所在的单位实行“做六休一”工作制度,虽然每周六固定加班却未支付相应的加班费,这令小胡十分不满,但他不能提供加班的考勤记录。法官审理中发现,小胡的工资条明细单里并不包含加班工资一项,用人单位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加班工资已支付。据此,法院为小胡讨回了1万余元的加班工资及补偿金,有效地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其次,特殊行业的加班性质难以认定,也是经常滋生争议的原因。张铮说,对于某些特殊岗位,尤其是未经过综合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审批的岗位,如保安、门卫、司机、推销员、厨师等劳动者,其正常上下班时间和加班时间很难界定。其中某些细节问题,如夜班保安晚上的休息时间、推销员陪同客户用餐时间等,更是难以进行“一刀切”认定。

外来务工人员小夏在本市某单位从事物业维修工作。单位规定夜间值班期间如接到报修需及时去维修,否则就可自行休息。小夏认为夜间值班实为加班,故单位应当支付其加班工资,而单位则以已给予每天20元的值班补贴为由予以拒绝,为此双方对簿公堂。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在安排小夏从事维修工作,名为值班,实为加班。该单位制度规定的15.5小时不可能均为有效工作时间,扣除小夏适当的休息时间,法院酌定他每夜值班的有效工作时间为4小时,并以此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础。据此,法院对小夏诉请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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