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惹争议 劳动强度说了算

服务员张某向酒店主张夜间延时加班工资,但其夜间劳动强度明显低于白班正常工作强度,此种情况下加班工资应如何计算呢?近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对张某夜间工作时间依据劳动强度折算后,对加班工资主张不合理部分未予支持。

2007年,安徽来锡的张某至滨湖某酒店做客房部服务员。其与酒店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月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2010年5月,张某辞职并办理了退工手续。此后,双方因加班工资金额认定产生争议,经劳动部门仲裁,裁决酒店支付张某加班工资8000余元,张某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庭审中,张某出具了考勤表、工资清单等,证实其工作时间为白班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夜班17:00-次日8:00,2008年7月至2010年1月上夜班160天;2010年2月至2010年5月上夜班28天。其主张夜间延时加班工资应按实际工作时间核算计2万余元。而酒店则抗辩指出,其向区劳动人事局申请对从事一线服务操作岗位人员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得到批准。酒店未要求张某延时加班,故无需支付加班费。同时,据市劳动保障局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无锡市最低月工资标准已由850元调整为960元。

法院经审理后,本案张某夜班劳动强度与工作时间明显不一致,完全认定张某的夜班时间为工作时间明显不合理,故法院对夜晚延时加班时间予以了折算。认定张某每个夜班延时加班时间为7小时。同时,按《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的标准,最终判令酒店支付张某加班工资9800余元。

法官释法: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劳动者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与工作时间明显不一致的;或者长期处于等待状态且等待时间有休息场所可以休息、完全认定为工作时间明显不合理的,在认定时可以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工作时间进行合理的折算。” 同时,承办法官提醒,劳动者提供电子考勤记录主张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劳动者的主张不予支持。故加班期间劳动强度较低、劳动者主观上消极怠工或试图通过虚假考勤记录向单位索要加班工资的情况下,加班工资计算标准并非仅仅依据工作时长,法院将酌情考虑劳动强度综合判定。(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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