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于2004年2月到某单位工作,双方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是2014年2月。2008年3月,王先生提出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不久,王先生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称其在原单位工作时,租住该单位住房。根据2006年8月原单位发布的厂区住房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该单位应一次性支付其住房补贴7万元,但单位违反约定,未支付该笔款项,遂要求支付2004年2月至2008年3月期间的住房补贴7万元。
该单位则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08年3月解除,其单位从未作出过给予员工住房补贴的承诺,王先生要求支付住房补贴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争议也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经查,王先生提交的证据中只有一份劳动合同,其中并未记录关于住房补贴的约定。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工资或福利待遇范畴?因住房补贴产生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此案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应予受理。 劳动部《关于贯彻 〈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的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第4条规定: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住房补贴应属于津贴和补贴的范围。此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因劳动报酬和福利问题发生的争议属于该法调整范围。因此,本案中,王先生要求原单位支付住房补贴的请求属于劳动争议。
第二种观点认为,此案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可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未明确住房补贴属于劳动争议。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及 《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中也未明确住房补贴属于员工福利或工资。
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7条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但该解释并未明确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由此可见,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员工工资福利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简单地认为住房补贴属于劳动争议,显然缺乏依据。因此,王先生要求某单位支付住房补贴的请求不属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应予驳回。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较为妥当。尤其是在单位已经发布内部制度确定发放住房补贴的情形下,货币化的住房补贴应该作为“工资”的一部分。
但是,在本案中,王先生虽称某单位应支付其住房补贴,但未提交相关材料予以证明,且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关于住房补贴的约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请求应作出 “不予支持”的裁决。(侯廷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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