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有一天休息日”、“无故旷工扣20元,另倒扣一天工资”、“第一个月工资作为保证金”等等,由于超市的制度过于苛刻,并扣押女工工资而被告上法庭。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一审依法判决超市支付劳动者工资1013元。
2008年12月2日,被告张某(女)到原告洛阳某大型超市上班,担任收银员,并接受培训。2008年12月9日,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期限为一年,自2008年12月9日至2009年12月9日,工资暂定每月800元。每月有一天休息日,休息日正常发放工资。超市将员工制度、考勤制度等告知了张某,并均有张某签名。第14条明确:第一个月工资800元作为保证金,若员工自行或强行离开,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期满,保证金退还,无故旷工扣20元,另倒扣一天工资。张某担任收银员工作到2009年1月6日,2009年1月7日后自行离职未再上班。2009年2月13日,张某申请劳动仲裁,洛阳市涧西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双方不服,均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每月有一天休息日”的约定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而归于无效,但因张某旷工3个半天、不到合同规定的一月期满离职(差2天一个月),故不应再计算加班工资。因张某自行离职,双方的劳动关系因此而解除,超市押其的第一个月的工资800元应予支付。2008年12月2日至12月8日的7天工资参照每月800元计算,为213元,该款超市也应予支付。张某主张的延时工资、经济补偿金、养老金、医疗保险金等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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