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最近受理了一宗与以往大不相同的劳资纠纷事件:工厂起诉要求工人赔偿损失近4万元人民币。由于厂方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法院依法判令工人赔偿厂方1.6元。
以往,劳资纠纷事件大多数情况都是工人起诉要求工厂赔偿,而日前东莞一制品厂却要求该厂口罩修整员吴某赔偿近4万元损失费。
2009年6月吴某入职该制品厂工作,负责修剪多余的口罩毛线。工作期间,因对工厂不满,故意剪坏口罩,却被同生产线上的同事发现并举报给了主管。经当场检查,发现吴某共剪坏了4个口罩。工厂发现被吴某剪坏的4个口罩与之前被客户退货的其他口罩相似,怀疑都是吴某所为。
厂方认为吴某的行为不仅造成该厂的重大经济损失,更为严重的是影响了工厂在客户中的良好形象,极大地损害了工厂的商誉,吴某应赔偿工厂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厂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赔偿工厂损失近4万元,并将吴某辞退。
经法院审理查明:因工厂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之前被客户退货的其他口罩也系吴某所损坏,故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只认定吴某损坏了工厂4个口罩。
吴某故意损坏工厂的口罩,应赔偿工厂4个口罩,经查实每个口罩价值0.4元,故法院依法判令吴某赔偿工厂1.6元产品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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