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索要工资款 房主与包工头被判共担责

农民工高某远离安徽老家来北京打工,辛苦劳作了半年,却拿不到工钱,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包工头和房主连带给付工资款4600元。近日,北京市昌平区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案,判决包工头支付高某工资款4600元,房主在未付清建房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009年7月1日,包工头胡某与房主马某签订《房屋建造承包协议书》,约定胡某承包马某位于昌平区沙河镇某村的建房工程,协议约定总承包价格包括建筑材料、人工费用等。协议签订后,胡某雇佣高某等人进场施工。后胡某签字确认,证实尚欠高某劳务费4600元。另查,马某尚欠胡某建房款2.1万元。
包工头胡某辩称:原告陈述属实,因房主未全额支付我的款项,所以我无法给原告。
房主马某辩称:我雇佣胡某给我建房子,双方有协议。我不认识原告,和原告没有任何关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劳务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高某系被告胡某雇佣、为马某的建房工程提供劳务,被告胡某应当向原告高某支付劳务费,故原告高某要求被告胡某给付4600元劳务费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马某应在尚欠胡某建房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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