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强制加薪

“工资集体协商并不意味强制加薪。”针对近日日媒有关“工资集体协商意味着加薪七成”的报道,昨天,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李滔表示,该报道与条例内容并不相符,条例旨在为劳资双方制定规范的协商机制,不等于强制加薪。他同时强调,目前该条例仍然在征求意见中,最终内容并未确定。

正在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深圳经济特区集体协商条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劳动者工资低于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且用人单位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者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上一级工会可以直接向该用人单位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

目前深圳特区最低工资标准统一提高到每月1100元,而上年度深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94元。换言之,按“征求意见稿”,当企业一半员工的工资低于1947元时,劳方可以向资方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

日本有媒体报道称,由于条例中某些规定可能要求企业工资上涨70%,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广州事务所已经向深圳市政府提交意见书,希望中方能重新考虑。报道还援引在深圳经营电子机械工厂的某日企负责人的话说:“如果这样的条例实施,我们将遭受重大打击。”

对此,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李滔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回应:“工资的多少是市场行为,条例旨在就工资协商制定一个规范合理的程序和机制,不是强制加薪,政府只强制企业必须满足最低工资标准。”

李滔同时强调,目前《深圳经济特区集体协商条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仍然在征求意见中,最终内容并没有确定,对于上述提到的工资集体协商要约条件目前并非定论。

“至于具体是多少,那是劳资双方协商的结果,可以是1100元,可以是1500元,也可以是1900元,这个不是法规和政府决定的。”李滔说,经过劳资双方集体协商,如果工人认为工资低了,而且有工资更高的岗位可以去,自然就会另寻他就,这是市场调节的结果。

主持条例起草工作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傅伦博表示,条例的出台旨在以法律形式形成稳定的工资协商机制,避免和减少工资福利待遇引起的劳资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法制保障。

记者了解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通过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经营者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共同参与、共同决定劳动者工资的一种收入分配方式,是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全国总工会明确要求,各级工会要进一步加大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力度,力争到2012年基本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全面扎实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深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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