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世界经济的全球化进程,外国企业在华投资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情况越来越普遍。相应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外国货币作为计算和支付工资的情况也时有所闻。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当事人以外币约定工资的劳动合同条款是否有效呢?
2007年1月1日,艾西公司与朱女士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份,约定朱少英担任行政主管,月工资人民币2800元和美元1000元,其中1000美元委托加拿大总公司ACPLASTICS CANADA INC每月从境外汇入指定账户。后双方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由于在恢复劳动关系案件和支付赔偿金是均涉及工资计算问题,争议双方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每月1000美元的工资条款的效力发生分歧。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此系国家为加强外汇管理作出的规定,即属于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违反该规定可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并不能据此认定合同无效。故艾西公司主张劳动合同的工资约定无效不能成立。
法院最终支持了朱女士的主张,按照合同约定认定了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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