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先生与上海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从事电子设备的销售工作。合同规定,张先生的工资按公司制定的《企业销售人员工资计算办法》领取,没有底薪。如果销售额完成1万元以上,可以按相应比例提取个人所得作为工资;如果完成不了1万元的销售额,则没有一分钱的工资。起初的半年多时间,张先生因业绩出色,每月可以领取8000元的高薪。但下半年以后,受经济不景气的影响,张先生连续2个月没有业绩,公司因此也未向其发放工资。
此时,张先生认为公司的《企业销售人员工资计算办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不应该以他未完成销售业绩为由而不支付工资,因此张先生要求公司支付这2个月的工资。而公司则认为该计算办法在张先生签订合同时已为张先生所接受,并且张先生在业绩良好的情况下对此种工资计算办法从未提出异议,因此明确拒绝了张先生的要求。张先生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
【律师评析】
底薪加提成是一种鼓励员工多劳多得的薪水支付方式。但是少数用人单位却以此为借口,让一些没有完成任务的员工,每月所得的报酬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这样的做法具有极大的法律风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因此,在本案例中,该电子设备公司应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张先生2个月的工资,逾期不付的,还需要支付额外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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