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所在公司为了整顿纪律,解决迟到早退的问题,未经职工讨论即下文宣布了一条“规定”:员工每迟到1分钟扣发3天工资。一天刘先生因送突发急病的儿子去医院迟到了半个小时,竟被公司扣了1个月的工资。刘某十分气愤,打算申请劳动仲裁,问公司这样规定合法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根据上述这些规定,用人单位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一是要经职工讨论,二是公示或者告知职工,三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首先刘先生所在公司制定规章制度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其次,公司规定违反了《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最后,单位规定条款过于苛刻,克扣工资比例明显不合理,超过法律和道德允许的限度。
因此,刘先生不服扣罚工资的处理,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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