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应聘到一家公司工作的时候,说好了我不用坐班。后来我们双方签劳动合同的时候,也在工作时间一项上清清楚楚地写好了“弹性工作制”。后来我就按照约定,在有工作的时候就到单位干活,没有工作的时候就不去单位。然而,我们经理前些天突然要求我每天打卡上班,说是公司要规范化管理,重新修订了规章制度,而且说这事没有商量的余地,要求我必须服从。
我想知道,既然当初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我可以不坐班,现在公司有权利单方面通过规定改变合同约定,要求我必须打卡坐班吗?
读者 刘东强
刘东强
你们单位的做法是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也就是说,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效力方面要优于单位规章,因此你可以要求继续维持“弹性工作制”的上班形式。
金宏伟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