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某保安公司当保安,上月7日交了辞职报告,但公司强制要我做到这个月12日才能走,请问公司这样做对吗?市民 徐先生
附记:记者了解到,徐先生于去年5月来到这家保安公司,在和公司达成协议后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合同。徐先生在工作后发现,公司并没有像合同里表述的那样,不但每个月没有规定的休息日,节假日也从来没有休息或任何福利。更让徐先生气愤的是,签合同前公司并没有通知要交培训费、服装押金和困难救助资金,他工作6个多月被扣去押金和困难救助资金共计660元。徐先生觉得公司存在多种不合理现象,于去年12月7日递交了辞职报告,表示做完12月才走。可是,公司相关负责人却不肯批,强制要求他做到2011年1月12日。
记者采访了徐先生所在保安大队的大队长胡先生。胡先生表示:“合同里曾提到,如有工作人员辞退,必须提前一个月上交辞职报告。徐先生去年12月7日交辞职报告,他必须等到今年1月7日才能走。至于要求他做到12日,是因为暂时没有人来替补。”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表示: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所谓的押金、保证金、服装费、培训费等费用。显然,该保安公司从劳动者的工资中强制性扣除前述费用是严重违法行为。同时,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或未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劳动者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徐先生完全有权即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而无须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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