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包括没有及时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加班工资和其它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用人单位仍有义务支付工资差额。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或者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将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一)限期支付。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相关费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也就是用人单位只要补付即可;
(二)差额支付。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这个规定的金额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不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只要求用人单位按规定补足已经支付金额与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差额即可,不必再加付补偿金;
(三)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期限内,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此项规定的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也不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罚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加付数额显然高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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