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时,下列收入应当扣除在工资之外:
(1)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 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等。
(3) 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 支付给聘用或留用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
(5) 支付给聘用的外单位离岗职工的各项补贴。
(6) 支付给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人员的各项补贴。
(7) 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九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8) 稿费、发给外单位人员的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9) 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10) 对自带工具、牲畜来单位工作的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11) 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担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12) 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3) 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单位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4) 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15) 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6) 支付给参加单位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7)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18) 协议解除合同后企业一次性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19) 终止合同后支付给职工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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