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综合计时,加班费怎么算?

徐某某(化名)在某饮食公司工作,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徐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他数额巨大的加班费。公司则称:公司实行综合工计时制,无须支付加班费。为此,官司一直打上人民法院。

【案件回放】

徐某某(化名)于2004年5月进入某饮食公司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担任厨师工作,月工资3000元。

2008年4月,饮食公司以徐某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事后,徐某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双休日、节假日的加班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徐某某的诉求,作了相关的裁决。但徐某某对仲裁裁决不满意,又上诉至人民法院。

庭审中,徐某某称:在饮食公司工作期间,他平时上班时间为上午9时30分-晚上9时;每月休息4天;节假日共计40天正常上班。但饮食公司没有支付他加班工资。请求判令饮食公司:支付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节假日的工资报酬15.6万元。

饮食公司辩称:1、公司实行综合工计时制,在双方签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中己约定,徐某某的工资中己包含了900元加班工资,无须再支付加班费。

2、徐某某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查明:徐某某的基本工资为月2100元,根据双方协议,饮食公司每月支付徐某某加班费900元。

【诉讼结果】

法院判决:判令饮食公司支付徐某某加班工资、双休日加班工资和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12.2万元。

【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到加班费的举证责任,以及综合工计时制的加班费计算问题。

在本案中,员工举证证明了单位有考勤制度,用人单位也承认有考勤,因此本案加班的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用人单位一方。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轮休计划,生产旺季增加的工作时间,必须在生产淡季以集中休息或者轮休的方式安排员工补休,确保员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平均周、日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符。本案中,由于被告没有提供考勤记录以及被告曾经安排原告集中休息或者轮休的相关证据,故法院采纳了原告陈述的工作时间,支持了原告加班费的请求。

为此,这里要提醒用人单位:

1、用工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但不影对员工己从事劳动的工资和加班费的支付。

2、企业即使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于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仍需支付,解除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执行,否则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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