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三倍工资,那么这三倍工资具体怎么理解,是另外支付三倍加班工资,还是已经包括正常的工资而只需另外支付两倍工资,对此,各界认识不一。
一、案情简介
张某在上海市一家商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销售工作,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2009年4月17日,公司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2007年6月至2009年4月17日,法定节假日加班87小时(2009年1月与2月除外)。公司已支付张某上述期间的加班工资8,838.35元。离职后,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结案,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5728.90元等。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综合张某出勤记录,公司应支付其2007年5月至2009年4月延长工作时间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6179.52元。最后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张某2007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17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6179.52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法定节假日加班是按照200%还是按照300%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一审法院是按照200%的标准进行计算,因此,张某对此不服,提起上诉,张某认为一审法院以200%的标准计算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是错误的。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休息仍然可以正常获得工资。故倘若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其法定应当获得的相当于300%工资数额的加班工资中业已包含了正常的工资。原审法院以200%的标准计算张某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并无不当。
三、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的典型案例。笔者认为,该案的法律适用有待商榷。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对此,在实践中有二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这里的“工资报酬”中已经包括了正常的一倍工资,用人单位在之外只需要另行支付给劳动者百分之两百的加班工资,加起来法定节假日可以获得三倍工资,这种观点也可以简称为“三倍工资说”;第二种观点与第一种观点完全相反,这种观点认为,这里的“工资报酬”不包括正常情况下的一倍工资,用人单位在正常一倍工资之外应该另行支付百分之三百的加班工资,加起来法定节假日可以获得四倍工资,这种观点可以简称为“四倍工资说”。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显而易见,法定节假日劳动者不论劳动者上班与否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工资的,即法定节假日应当是正常计薪的。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一条又规定,“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由于法定节假日是计薪的,所以另行支付三倍加班工资后,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可以获得所谓四倍工资。
之所以会有 “三倍”或“四倍”的混淆,除了各自认识上的不同外,与劳动行政部门关于节假日加班的例行解释不清有关,其根源在于劳动部先后出台的二个文件:原《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8号文,已废止)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这里剔除了国家规定的10天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被折算成不计薪了,这显然有违《劳动法》。为纠正、解决这个问题,劳动部2008年又出台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该《通知》指出,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这里,不同于以前,首次出现了一个“月计薪天数”的概念,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法定节假日也就计薪了。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三倍”或“四倍”争议产生的缘由是对日工资折算的理解出现了偏差。
笔者倾向于持另外一种观点,可以简单地称之为“3+1工资说”,这种观点与“四倍工资说”基本相同,但正常时间的工资还是有别于加班工资的,即正常的一倍工资与另行支付的百分之三百的加班工资,其各自的“基数”是不尽相同的,至少上海的工资支付办法就是这样规定的。笔者认为,此“3+1工资说”更符合立法原意,所以准确的说法是:法定节假日的工资=法定节假日正常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相关规定
一、《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
1.《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三、《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申江劳动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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