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作为劳动者工资收入的一部分,中秋、国庆期间加班费兑现自然成了不少职工关心的话题。那么,他们在今年节假日期间能拿到加班费吗?如果不能,劳动者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日,笔者就此对台州市区部分制造业和服务业职工进行了走访。
加班者多数没有“费”
10月5日上午,黄岩百货商场超市,人来人往。
来自江西宜春的蒋晓红像往常一样,在超市食品区认真地整理着货架上新上的食品。由于搬运的东西太多,不一会儿,她的额头上就出现了汗珠。
“这么辛苦,你们有加班费吗?”闲暇间,笔者问了一句。
“没有。”蒋晓红无奈地说,每年的国庆节都是人流高峰期,这个时候,所有的员工都得配合加班,况且他们公司实行的是工作三天、休息一天制度,根据安排,今天正好轮到她,所以没得选择。
但是,超市为了感谢员工节假日的辛勤劳动,会在当天晚上提供一顿免费的加班餐,其余的就没有了,年年都是如此。
像蒋晓红一样的人不在少数。在笔者这几日对市区20位服务员、车间工、建筑工、保安等劳动者进行的随机调查中,70%的人表示中秋、国庆期间他们因为单位人手不够,被轮流安排“义务加班”,将来也不会再有补休机会。
相比之下,其余30%人的就比较幸运了,他们能拿到一些“加班费”。令人遗憾的是,这些钱并非全额,多数劳动者得到的仅仅是其中一小部分,跟法定加班费还相距甚远。
“老板亲自发了100元红包,说是‘过节费’。”在路桥远强塑料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注塑工刘贺辛边忙着手中活边唠叨着,“我们每月发多少工资基本都是老板定,如果现在他能给2倍或3倍的加班费,那当然最好,但即便没有,我们也计较不了,因为平时周末加班也就没什么加班费。”
怕丢“饭碗”选择沉默
劳动者在节假日上班,理应得到足额加班费。那么,现在这些人为何不向单位索要呢?
“你若主动去争的话,很可能遭到老板的白眼,运气不好的话,不但加班费拿不到,还会被炒鱿鱼。”提及国庆加班工资难以兑现时,椒江辉煌缝纫机有限公司员工胡立军显得很无奈。
今年45岁的胡立军是当地一位下岗职工,经朋友介绍,去年3月份开始他在该公司担任保安一职,一天工作9小时。国庆期间,根据公司规定,全部职工一律正常上班,胡立军自然不能离岗,加班费可没有。
“听说,前几天厂里几个装配工因中秋加班费问题,与老板发生争执,结果均被开除,现在工资还拖欠着呢!”胡立军说,加班费他不是不想要,而是不敢要,因为自己“饭碗”都捏在老板手里,为这点钱“拣了芝麻丢了西瓜”不值得。
胡立军的话道出了眼下多数劳动者的心声。那些在中秋、国庆期间仍奋战在一线的职工,他们之所以不跟单位(老板)“计较”,主要是怕要求加班费后会失去“饭碗”。最终,他们只有选择沉默。
当然,也有部分劳动者“揭竿而起”的,可他们的下场多半是卷铺盖走人。
另外,还有一部分人不是很清楚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工作还有加班费的——他们只知道平时工作超时的话会有一定的加班费。
“中秋、国庆上班,会有2倍或3倍的工资?那能拿多少呢?”当笔者就节假日加班费问题,向路桥实嘉模具有限公司车床工陈进伟打听时,他一脸茫然。
来自安徽合肥的陈进伟,2006年进入“实嘉”工作。公司老板没有给他发过节假日加班费,他也没有听说过。
不给加班费即可举报
加班而不按规定支付报酬,显然侵害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台州市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劳动者在中秋、国庆后拿不到加班费的,可及时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至于本人能拿到多少加班费,将视具体情况而定。按照国家现行劳动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9月22日、10月1日至3日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而在9月23日至24日、10月4日至7日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要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也就是说,按照目前台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980元/月计算,法定假日9月22日、10月1日至3日期间加班的,劳动者每天可得到135.17元加班费(980元÷21.75天×300%×1天)。与此相应,休息日则可得到90.11元(980元÷21.75天×200%×1天)。”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表示。
这里的21.75天,是剔除了每月8天左右不计薪的休息天(星期六、星期日)。该人士说,实行小时工资制的单位,工资则在日工资基础上除以8小时进行折算,再按照一定基数的三倍或二倍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
据了解,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其中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所以说,劳动者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前,一定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台州华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海同建议,这些证据包括加班期间的考勤表、工资条、打卡记录等。如果可能的话,劳动者应把这些证据复制一份,这样在举证时,万一单位不承认,就可拿出。
“此外,同事之间的证人证言也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陈海同提醒。(浙江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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