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一年未签劳动合同能否索赔两倍工资?基层法院诉讼时效认定不一裁决各异

中工网讯 (通讯员赵新强 李子)超过一年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索赔两倍工资?广州、佛山两地法官因裁量标准不一,结果各异:广州法官以超过时效为由驳回劳动者的诉求;佛山法官则支持了劳动者要求11个月两倍工资的诉求。对此,法律界人士认为,法院应该有一个统一的裁量标准,法官不应该有如此大的裁量权。

李先生于2007年11月进入广州市荔湾区某信息咨询服务部工作,单位一直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12月30日,李先生向单位递交函件,要求单位从2010年1月1日起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从2008年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共计6万多元。由于协商不成,官司从仲裁委打到了广州市荔湾区法院,同劳动仲裁委员会一样,法院以两倍工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李先生的全部请求。

与李先生一样,在广东省佛山市工作的甘先生也打了场“索赔两倍工资”的官司。他于2004年7月15日进入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某纸类制品厂,从事印刷机长工作,月均工资为3800元,用人单位一直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参加社会保险。2010年2月4日,甘先生被单位口头通知解除了劳动关系。甘先生不服单位的解雇行为,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向其支付2008年2月至2010年2月的未签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但被劳动仲裁委驳回。甘先生遂起诉至佛山市南海区法院,该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入职被告处,未签劳动合同的状态持续存在,原告的两倍工资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于是,该院判决单位赔偿给甘先生含两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近7万元。

专家认为,这类案件的最大争议点是,未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后,索赔两倍工资是否超过时效?目前,劳动仲裁委一般会从应该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时效期,超过一年的,都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予以驳回。但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通常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且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侵犯之日起计算。对劳动争议案件,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指出,工资支付案件适用2年诉讼时效期,且以用人单位书面拒绝支付之日起计算。另外,如甘先生之案,法院考虑到未签劳动合同这种侵权行为的连续性,时效的计算以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针对这类案件,法律业内专家指出,像未签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索赔案件,不应该出现如此之大的“裁量”,至少也应在一省之内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否则法院的威信就会受到影响。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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