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司法解释称,对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案件,劳动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9月15日《新京报》)。
如果你是一名劳动者,当你加班后得不到应有的报酬,你的第一反应肯定是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紧接着问题就来了,你主张加了班并且没有领取到加班费,但是老板却说你没有加班或者说加班费已经支付给你了。在这种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形下,法律规定是“谁主张谁举证”,可想而知,相当多的劳动者只能选择知难而退,因为在很多时候,证据在老板一方,而同事基于种种原因不愿作证。
新的司法解释为劳动者打开了部分锁扣,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按照有关负责人的解释来说,这是考虑到“在类似案件中,一般劳动者举证都比较困难,用人单位一般不会自觉拿出证据。该法条实际上是用法律手段督促用人单位拿出事实证据,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因此,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让劳动者追索加班费变得更容易一些。
但司法解释仍有尚待完善之处。比如,让老板(用人单位)举证的前提是“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也就是说劳动者还是要先举证“用人单位掌握了证据”,问题是,许多劳动者根本无从知晓用人单位有无掌握证据,就是知道了,也无法举证说明他们掌握了证据,这样一来,让用人单位举证的愿望容易成为泡影,而劳动者追索加班费的行为也可能难以成功。
对于这样规定的初衷,有关人士解释说“对于个别劳动者刻意刁难用人单位的行为也起到遏制作用”。不可否认,的确有个别劳动者会刻意刁难用人单位, 但是,以此为理由来让更多劳动者无法顺利维护自身的权益,未免说不过去的。何况,如果用人单位真正完善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就是个别劳动者刻意刁难,也难以成功。比如,劳动者每次加班都有权要求进行登记,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登记并让劳动者签字,工会派员或者有工人代表见证,登记记录一式两份存在资方和工会处,加班工资单据也一式两份分别保存。我想,在这种严格制度的规范约束下,即便有个别劳动者用心不良,用人单位也能轻易地举证反驳。然而,现在的真实情形是,许多用人单位不愿完善加班制度,不进行加班登记或者登记了也是由自己秘密保管,以此来不计算加班工资或者少算加班工资。
所以说,要形成有效约束劳资双方的加班制度,指望老板一方是不太现实的,只有通过进一步完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来倒逼老板、用人单位去积极采取规范行动。也就是说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没有加班或者已经发放了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无法举证,则推定劳动者加了班或者没有领取加班费。相信有了这种举证责任的倒置,没有一个用人单位敢对建立规范的加班制度掉以轻心,因为对制度的疏忽,就是真金白银的流失,没有用人单位愿意面对这种情形。如此一来,劳动者就无须再烦恼于加班费问题,他们只要安心加班,在得不到应有报酬时向法院起诉,他们的合法权益就能得到有效保障。(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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