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是苍山县某单位已婚女职工,2006年生育一女孩,并依法享受了国家规定的产假。2009年2月,林某又怀孕,但其夫妻双方不符合当地生育二胎的条件。7月,林某在家摔伤导致流产,之后,林某持医院出具的流产证明到单位要求休产假,并要求单位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单位以林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未批准其休假申请,故林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单位准许其休产假,并支付其产假工资。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对于女职工的生育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劳动法》均作了明确规定。但女职工的生育保护有一个前提:即该女职工的生育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经查实,林某不符合当地生育二胎的条件,确实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5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仲裁委遂裁决驳回了林某的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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