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劳动法律法规得到了空前的普及,老百姓的法制意识得到了很大的提高,然而与此同时,劳动争议的数量骤增,两年以来一直居高不下。部分用人单位仍然存在大量违法、违规操作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其中不乏一些企业老板依旧抱着“自己是企业的主人,一切由自己说了算”的思想。
典型案例
2008年9月11日,经应聘老李进入上海某滚动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轴承公司)工作,岗位为电工,主要负责设备检修、电路排线等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同时约定老李每月工资为2200元,工作期间老李应当服从上级领导的安排,认真及时地完成分配给他的工作任务。2009年11月6日,轴承公司由于搬迁至新址,经理安排老李负责新厂房的电路排线工作,但并未指定完工期限。2009年11月9日,经理见到老李后要求他在3天之内必须完成该工作,而老李则向经理提出现在公司里只有自己一个电工,如此大的工作量仅凭一人之力至少要10天以上才能完成,经理不仅不予理睬反而变本加厉要求老李当天就要完成,如果做不完就走人。第二天,由于老李未完成分配的工作,经理口头通知由于其不服从上级安排而且未及时完成工作任务,因此公司决定辞退老李,并要求他立即到相关部门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接到通知后的老李手足无措,一片茫然,在朋友的建议下老李申请了劳动仲裁。
仲裁裁决
开庭审理过程中,轴承公司提出老李上班期间经常游手好闲不认真工作,而且平时就差错百出,这次又不服从安排未及时完成工作任务,所以公司才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就上述事实轴承公司并未提供任何书面证据。面对公司的指责老李称对方是无事生非,希望劳动仲裁委能公正判决。最终,劳动仲裁裁决认定轴承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解除,轴承公司应当向老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案例评析
虽然轴承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被认定为违法,本案最终也随着劳动仲裁委的裁决而尘埃落定,然而有类似老李这样经历的人却还很多。那么用人单位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呢?换句话说,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雇员工违法,什么情况下解雇员工合法呢?
劳动合同法在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用工自主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这些情形具体可以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解除劳动合同经协商达成一致时,劳动关系可以提前解除;
第二类,如果劳动者存在一定过错,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当然这些过错的种类都是由法律法规事先明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进行约定。其中主要包括: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类,劳动者尽管没有过错,但是由于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此时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比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者出现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者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类为经济性裁员,此时用人单位往往因陷入困境或进行了重大调整,需要裁减人员人数众多,只要按照一定法律程序,劳动关系也可提前解除。此类情况主要包括: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等等。
本文列举的四类形式基本涵盖了用人单位可以合法地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所有情况。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用人单位依据其他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将被视为违法解除;当然,尽管具有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但是用人单位并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操作也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回到本案,轴承公司因老李无法完成无理的工作任务便将其解雇的做法明显缺乏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因此其解除行为违法。一个企业如果想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下去,就应当将员工视为企业的主人,尊重并不断提升员工的参与权,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潜力、提高工作效率,这样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否则,企业将难有长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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