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工作超4时 是否还算小时工

一年前,王先生应聘成为北京市某公司的司机,因工作性质特殊,双方签订了一份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先生的工作时间平均每日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
但实际工作中,除了早晚各两个小时的固定接送工作外,公司还经常给王先生安排额外的任务,按实际工作小时数给王先生发工资。王先生给报社打来电话,咨询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就此问题,记者咨询了相关法律人士。张律师介绍说,《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内的用工,有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之分,全日制用工为一般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为特殊用工形式。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全日制用工,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资可以按月发放。非全日制用工应具备的条件是:工资以小时计算方式为主,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15天,劳动者在同一用工单位的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针对此案例的特殊性,张律师指出王先生的工作时间虽然已经超过《劳动合同法》针对非全日制用工要求的每天4个小时,但是也没有完全符合全日制用工的条件,例如工资的支付周期仍为15天之内。因此,不能断定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张律师建议王先生与公司协商,将超过4小时的工作时间视为加班时间,给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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