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通知拒付工资 索要不受1年时效限制

单位欠付职工张某绩效工资,张某内退1年多后,申请支付是否超过了仲裁时效呢?

张某系山东某设计公司职工,自2008年4月1日开始内退。2010年2月,张某向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设计公司支付所欠绩效工资及利息,仲裁委以张某的申诉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未予受理。张某不服,诉至济南市市中区法院。

设计公司答辩称,张某的申诉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自2006年起,单位以按月支付的方式向职工支付绩效工资,张某的绩效工资已经支付完毕。

张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落款日期为2008年12月29日的说明一份,该说明内容为:“根据公司关于上报2008年年终绩效工资通知,计算张某未发放考核绩效工资为163367元,拟按此数上报综合部以待公司发放。施某”。 经询问张某,施某是其内退前所在部门的负责人。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根据上述规定,施某系设计公司工作人员,张某内退前施某担任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施某出具的说明系职务行为,结合张某提交的设计公司绩效工资制度及设计公司为张某发放绩效工资的情况,应认定设计公司欠发张某绩效工资163367元。张某要求设计公司支付欠发绩效工资利息,因双方对支付时间并未进行约定,故张某的该项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张某虽然已经内退,但其仍与设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设计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书面通知拒付张某绩效工资,故张某的申诉未超时效。

据此,法院判决:设计公司支付张某绩效工资163367元。(山东工人报 记者  高原  通讯员  刘刚)

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聘请律师,咨询劳动法问题,请到律师事务所与张滔律师当面详谈。

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A座15楼,电话:13816070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