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一职工五年没上班 考核依然是“称职”

卫生院为管理假打买单:法院判决其向职工支付5年生活费

到新单位报到后,却一直没有上班,而且这一拖就是5年。直到上级主管部门过问此事,员工和东家才“旧事重提”。不过,员工提出要单位补发这几年的基本工资才回去上班;单位却称“你是不假外出,不可能补发”。

最终,双方选择到法院去评理。法院判决:虽员工并未实际参加劳动,但单位应按当时当地的标准支付最低生活费,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报到五年未上班

现年47岁的张某,2003年12月1日经介绍到云阳某中心卫生院工作。同日,卫生院安排张到该院一门诊上班,并让其到医院仓库领取了工作服、听诊器等上班用品。

有了的新的工作岗位后,张某却一直没有上班。他和单位“两不管”。

2008年9月1日,云阳县卫生局向该卫生院发出督办通知,要求卫生院通知张某回单位接受安排;同时办理县内统筹基本养老保险。自此,张某和卫生院“两不管”的格局打破,随之而来的纠纷也产生。

工资是否该补发

张某认为,上班可以,但是卫生院应补发他2004年1月至2008年9月的基本工资。而卫生院提出,你是不假外出,既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参加劳动,怎么可能给你发工资呢?

对于张某几年没上班的事实,其实双方均无异议。但不上班的理由,双方却有不同的说法:张某否认自己是不假外出,并称他被组织安排到卫生院工作,但卫生院拒不接收,也不安排其上班。张某称,他还多次到卫生院反映,要求重新安排工作。而卫生院坚称,张某系不假外出;医院也向卫生局报告,要求将张退回。

去年上半年,张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补发2.3万

庭审过程中张某提出,卫生院这几年对他的年度考核评定都是“称职”,他不可能是“不假外出”。同时,张某还向法庭出示了一份证据,即云阳县卫生局云卫(2007)100号文件。张某称,该文件能证明卫生院在上报的不在岗人员清理及处理销号情况中并无他的名字。

市二中院经审理判决:由卫生院支付张某从2004年1月至2008年10月间的最低生活费共计23680元。

通讯员 程建勇

【法官说法】

双方劳动人事关系依然存在

2003年12月1日,张到卫生院报到并领取了工作用品,双方虽未签订聘用合同,但张属卫生院在编在册职工。

同时,张某在报到后并被安排工作后因故不假外出,其行为虽系不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表现,按相关规定理应收到处理。但卫生院在2003年-2007年年度考核均评定为称职,故双方的劳动人事关系依然存在。

虽张某并未实际参加劳动,但卫生院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标准,支付最低生活费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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